老年人身体弱,受伤后护理费可少赔? 最高法:不行!

发布时间:2025-10-29 14:43  浏览量:4

“老年人身体本身就‘弱’、需要护理,因此受伤后,肇事方不应该承担全部护理赔偿”,对于这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10月29日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了“老年人体质的客观情况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依赖费等赔偿数额”规则,有效避免形成老年人受损赔偿中“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

87岁的老年人聂某被汽车撞倒,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为部分护理依赖。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聂某起诉要求:张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14万元。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聂某为高龄老年人,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其身体状况与事故共同造成护理依赖,法院不应全部支持护理依赖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应简单因年龄等而有所差别。个人的体质情况在侵权赔偿中不必然作为参与因素,这是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老年人体质弱是客观情况,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为聂某已达87岁高龄而认定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相应地,也不能以体质情况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参与度为由来减损应赔偿的护理依赖费用。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最高法明确提出:自然人年老时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会减弱,被侵权而受伤后产生的损害可能更大。不因老年人年龄或体质情况而当然地影响护理费用确定,有利于支持老年人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体现对老年人的充分平等保护。

此外,最高法发布的其他典型案例还就公职监护、遗产管理等制度提供可行的规则指引,并且聚焦失能失智、失独等特殊老年人群体,努力做到因事施策和精准保护。

最高法表示,要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有力服务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为。

记者: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