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姐姐说法丨老年人无力监护的情况下谁来守护未成年孩子?

发布时间:2025-11-27 08:30  浏览量:8

未成年人琪琪(化名)自幼父母双亡,无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也早已离世,由祖父母老吴、陈阿姨(均为化名)担任监护人。一年前,年迈的老吴突发脑梗,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家人照顾;陈阿姨长期居住在外地,无法与琪琪共同生活。此时,琪琪的姑姑、姑父主动站了出来,向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琪琪的监护人,让年迈的父母能够安心养老。

法院审理过程中,琪琪的祖父母表示自己确实年事已高、力不从心,同意变更监护权。法院认为,监护人履行职责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院认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离世,祖父母事实上承担起对孙子的监护职责。但随着祖父母年龄增长、身体状况恶化等原因,老年人将无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此时,若勉强保留无履职能力的老年人监护权,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生存、生长需求得不到保障,或面临实际抚养与监护权分离的风险。本案中,祖父母老吴、陈阿姨因年龄、健康及异地居住等原因,确实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申请人作为琪琪的姑姑、姑父,属于法律规定中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适格主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琪琪的健康成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老吴、陈阿姨对琪琪的监护人资格,变更指定二申请人为琪琪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