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养共体”风采】惠老政策持续!为兴安盟老年人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5-12-03 10:45 浏览量:2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切实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内老龄办发﹝2018﹞2号)等要求, 兴安盟民政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合作,为具有兴安盟户籍,年满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无需出资,直接享受此权益),公告如下:
一、保险责任
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包括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二、保险期限
从2025年5月9日零时起至2026年5月8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
总保额25000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5000元。
四、地区划分及保险人
户籍在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扎赉特旗的老年人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户籍在科右前旗、突泉县、科右中旗的老年人保险人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
五、理赔流程
(一)索赔报案。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电话方式进行报案。拨打客户服务专线,或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见附表),接受理赔指引。
(二)理赔资料。出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完整病历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时,受益人可持相关材料办理理赔。
(三)理赔时效。对于事实清楚、材料齐备简易案件2天结案,常规案件3天结案,结案后5-10个工作日内赔款到账。
(四)伤残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含)以上医院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均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承保方和投保方有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五)特殊情况处理。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出现2次以上的意外,均可申请理赔,但同一意外造成的同一伤害所产生的费用不进行重复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