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5 21:54  浏览量:12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现将《海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3日

海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 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 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惠民生、促消费,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精准对接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刚需,推动养老服务行业提质增效、规范发展,助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

二、补贴内容

以市县(区)为单位,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统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海南省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 30 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 30 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具体参见《海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 1,清单内容以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相关模块内容为准)。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下同),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最高抵扣额度为每人每月800 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不同养老服务类型的抵扣比例为:长期机构入住“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按消费金额的40%抵扣;居家上门服务按消费金额的50%抵扣。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以电子消费券载明的为准。各市(区)已有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

本项目的期限为12 个自然月,自 2026 年 1 月开始实施。

三、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或代办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 2)。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下同)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2024年 7 月以来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上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 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 5 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 1 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经市县(区)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 10 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至市县(区)财政部门,由其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同一老年人单次评估周期内的评估费用仅可享受一次报销政策;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四、机构要求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作为实施主体,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资金监管

省内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处理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和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的衔接,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机构监管

参加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 3、4),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

(三)评估监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评估机构私自泄露评估信息。要加强评估质量监管,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 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要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篡改评估结果、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及时取消其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服务监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审核、检查、审计服务等方式,通过线上线下核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抽查提供服务的机构。如发现存在虚假服务、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满意度低等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存在“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情况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及时取消其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处理。

六、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属地项目的具体推进工作。一是严格资质审核与数据把关,依法依规审核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对属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开展全流程审核校验,确保数据真实、精准、有效。二是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各环节进行全链条监管,保障项目规范运行。三是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充分依托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载体,配齐配强专职工作力量,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确保项目稳妥有序推进。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及资金拨付、使用、核算等全流程进行严格监管,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信息管理

省内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民政通”和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通”、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海南省智慧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工作,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三)服务发展

省内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培育,以实施补贴项目为契机,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同时要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按照优化调整后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相关模块内容),指导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并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

(四)宣传引导

省内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促消费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推动相关补贴政策进社区、进机构、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针对性开展消费补贴政策培训,组织面向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重点解读补贴范围、申请流程、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关键内容,确保政策执行人员精准掌握政策要求,市场主体清晰知晓申报规范,提升政策落地执行效能。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动员组织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实施消费补贴项目,增强企业发展动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监督热线,及时为公众答疑解惑,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附件:1.海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4.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附件1

海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序号类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参考时长(次)1评估服务失能等级评估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服务20-60分钟2聘用服务聘用养老护理员全职或兼职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1个月或按天计算3个性化服务服务包根据老年人需求情况提供包括“六助”、基础照护服务等在内的打包式服务根据实际情况而定4生活照料服务助餐上门送餐、鼻饲服务等10-30分钟5助浴上门擦浴、洗浴,门店助浴等20-60分钟6助洁头面部、手足部、口腔等清洁护理,理发等20-40分钟7助行室内移位、室外助行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8助急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9助医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0基础照护服务排泄护理二便护理、排气护理等10-30分钟11护理协助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5-30分钟12康复护理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训练等5-30分钟13探访关爱服务上门探访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5-30分钟14健康管理服务常规生理指数监测监测血压、血糖等5-10分钟

附件2

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已经全面了解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要求,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及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知晓评估结果可能会对个人享受补贴情况产生影响,自愿接受评估机构对本人进行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

2.保证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有效,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绝不弄虚作假。

3.自愿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4.如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评估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自觉遵守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定,不参与买卖消费券、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6.本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因监督、审计检查需要, 查询、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放弃项目参与资格,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 月 日

代办人(身份证号:)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保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如下承诺:

1 .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下同) 对老年人能力评估主体规定。本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养老服务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不事先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以鼓动老年人参与评估。杜绝虚假申请、虚假评估、评估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3.活动开展前组织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确保能够正确、及时回答老年人有关评估问题的咨询,熟练操作评估人员移动设备及软件,真实客观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讲行评价,按规定出有具评估结果。

4.本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和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且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或服务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质和能力。

3.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流程、价格、权利及义务、风险处置、责任划分等内容。

4.项目实施期间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参与项目前三个月实际价格,老年人能够同时享受本机构优惠活动和消费补贴。

5.本机构不与评估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评估结果,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串通、伪造服务过程。杜绝虚假服务、虚假评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

6.发现所服务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停发消费券。

7.严格遵守电子消费券发放规则,合法合规核销电子消费券,核销过程中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每笔服务交易真实、合法、有效。

8.本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本机构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业务。

9.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