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套路深,老年人受骗终获赔!

发布时间:2026-01-19 10:16  浏览量:1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射幸合同。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一不确定的事件。但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部分业务员为追求业绩,利用老年人对保险产品认知不足、对电子设备操作不熟练的弱点,称保险具有“高收益”“稳赚不赔”等特点,诱导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

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全某因被保险公司业务员误导购买高额保险,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案涉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西城法院以案释法,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警惕保险销售中的“套路”!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65岁的退休职工全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的推荐下,签订了保险合同,缴纳保费34.6万元。全某主张,张某在其投保时声称该保险“和银行储蓄一样,只需一次存款34.6万元,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年利率5.9%,保底3%”。全某称其投保时已经65岁,只会用手机打电话,投保和回访均为业务员用其手机代为进行线上操作,其误以为保险与银行储蓄一样可以随时取用。实际上,张某诱导全某投保的系年金险,保费需要连续5年缴纳,合计需交182万元保费,且直到5年后才能每年获得一定金额的养老金。

第二年续交保费时,张某在未经全某同意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续保。2022年全某想取款时发现异常。2023年5月,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案涉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34.6万元。

法院审理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业务员在推销产品过程中,应当具有职业操守,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应全面、如实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产品的内容,使投保人正确理解产品本质和保障范围。

本案中,全某在投保时已65岁,对电子设备操作不熟悉,投保流程、回访方式与全某年龄、认知能力不匹配,无法确保其真实知悉合同内容。全某为退休职工,182万元的高额保费与工薪阶层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明显不相匹配。业务员不告知关键信息,损害全某的合法权益。

某保险公司存在管理疏漏,未尽审慎审核义务,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34.6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消费者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保险产品与储蓄、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有本质差别。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关注缴费年限、保险责任、退保规则、免责条款等保险条款内容,避免轻信“高收益”的承诺。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落实人员管理责任,杜绝虚假宣传,禁止业务员代客户操作,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合同内容。针对老年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加强风险提示,采取老年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保险条款进行说明,对于电子操作不熟练的老年投保人,应当采取面签纸质合同、当面录像回访等方式确认投保的意思表示,有效保护老年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金融庭 苏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