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民政局关于征集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9 14:57 浏览量:1
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及《辽宁省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辽民发〔2026〕3号)要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
二、补贴形式
对居住在葫芦岛市符合条件的中度失能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老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机构,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暂定为800元。其中,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
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民政局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面向本地区参与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养老服务机构统一使用“民政通”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
三、参与机构类型
2.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能力。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关于规范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5〕52号)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消费补贴的养老服务项目。
四、申报条件
1.参与机构应依法经营,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正在整改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2.参与机构必须具备熟练使用“民政通”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信息系统的能力,必须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不能弄虚作假,提交材料均真实、完整、有效,无伪造、变造、隐瞒关键信息等行为,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完成服务信息上传、消费券核销、支付结算等工作。
3.参与机构应具备补贴垫资能力和及时退回补贴资金能力,自愿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接受补贴资金的兑付周期,具备依法缴纳税收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与机构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5.参与机构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床位费、护理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明码标价,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公开,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等,不得虚假交易,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做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资格。
6.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县(市)区民政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材料包含:
1.葫芦岛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申请表。
2.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
4.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诚信承诺书。
6.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的其他申报材料。(具体见各县区遴选标准)
六、申报流程
1.申报机构有意愿应自于2026年1月28日开始按要求向各县(市)区民政局提交并送达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第三方督导(审计)机构或自行对申报机构资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本县(市)区参加的机构。
3.县(市)区民政局对参与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在此次征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参与机构的调整和补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