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2 22:28 浏览量:1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贵州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迅速抓好落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6日
贵州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
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失能等级的60岁及以上居住地在贵州省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的服务地址在贵州省境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具体以“民政通”(小程序或APP等,以下简称“民政通”)相关模块内容为准。
(三)资金安排。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共担,中央财政承担95%,省级财政承担5%。
(四)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五)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抵扣比例、抵扣额度以“民政通”设置的标准为准。各市(州)已有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六)实施期限。本项目的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自2026年1月开始实施,结束时间不迟于2026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民政部要求或实施情况予以调整。
二、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市、区)民政局应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为避免老年人承担不必要的评估费用,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以先通过“民政通”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再选择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已在“民政通-我的信息”中有“中度以上失能等级”标签的老年人可不再进行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次月起开始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其中: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各地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结算,抵扣标准以“民政通”设置的标准为准;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
三、参与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库的通知》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四、能力评估结果认定
(一)复用历史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2024年7月以后已使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各市(州)民政部门复核后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统一梳理辖区内2024年7月以后由民政部门发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中符合补贴条件的评估结果数据,及时汇总到市(州)民政部门上报省民政厅,统一入库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二)复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数据。已经《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2-5级)且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可直接采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结果。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为中度失能(2级)的,对应《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中度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Ⅰ级(3级)和重度失能Ⅱ级(4级)的,对应重度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Ⅲ级(5级)的,对应完全失能。相关数据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各市(州)民政部门复核后上报省民政厅,统一入库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三)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争议处理。各市(州)民政部门应组织成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可由民政部门养老业务相关负责同志,或涉及养老服务领域熟悉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专家、学者、机构负责人等担任,成员不低于3人。专委会专门处理辖区范围内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认定不一致等争议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资金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审核资金结算材料,切实防范发生虚假交易、套取骗取补贴资金、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处理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打击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及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对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要立刻暂停经营主体或老年人的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及时追回补贴资金。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的衔接,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关待遇。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
(二)强化评估监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比例等因素,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库的通知》相关要求建立能力评估机构库,并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督导工作,指导评估员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及补贴项目政策要求,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信息。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后加强抽查,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取消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强化服务监管。各地民政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系统预警的“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等问题,及时开展核查核验。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资格。参加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组建补贴项目专项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顺利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强化过程管理。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分别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及时报送当季度和当年累计项目实施情况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支持各地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或抽查。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用好线上线下资源,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会、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要紧密结合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向老年群体广泛宣传,协调发动村(社区)“两委”、基层老年协会等多方力量开展政策宣讲。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统筹资源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等政策措施,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组织、慈善力量等积极参与补贴项目,为老年人提供补充支持。
(五)加强信息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民政通”和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要及时组织将本地区符合条件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注册入库,并组建数据审核团队,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要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