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购物提示:看清“假一赔十”羽绒被背后的“灰色条款”
发布时间:2026-02-15 18:00 浏览量:1
年关将至
许多人为御寒添新
会选购
羽绒被、羽绒服
作为“新年货”
商家页面醒目的“假一赔十”承诺
常被我们视为“定心丸”
然而这枚“定心丸”真的万无一失吗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从商家处购买到“以次充好”羽绒被要求商家赔偿十倍价款
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一件代发”作为中间商赚差价的商业模式,一直是“无货”电商商家的“心头好”。但是,该商业模式在运行过程中,极易在消费者信息保护、产品售后、服务保障等环节出现法律纠纷。
张某是某电商平台一家家纺店的经营者,他通过“一件代发”的形式将他人的商品信息“搬运”至自家店铺。当顾客在张某店铺下单后,他再到平台其他商家处代为下单相同商品,从中赚取差价。
2023年5月,消费者小徐在张某店铺下单9条“某炫”品牌羽绒被,但收到的产品既无商标质量又差,经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显示,产品中仅含4.5%鸭绒而非产品详情页中提到的白鹅绒。2024年6月,小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张某赔偿小徐2.2万元。
张某店铺产品链接中提供的产品信息中显示羽绒被羽绒羽毛种类为白鹅绒。
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羽绒被填充物为鸭绒。
由于张某是从司某店铺下单的羽绒被卖给小徐,张某自认为也是被欺骗的一方,遂以司某售卖以次充好的羽绒被为由,将司某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司某售卖假冒品牌且以次充好的羽绒被,被告在商品详情页面中有假一赔十的承诺,
故要求被告司某应退还原告张某货款3273.2元,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32732元
。
被告司某辩称:
承认售卖的羽绒被是以次充好、含绒量不足的情况,但否认商品为“假冒品牌”。
商品详情页面中载明的“假一赔十”承诺,特指商品为假冒品牌时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一、 被告司某售卖的羽绒被是否为“假货”?
被告司某售卖的羽绒被无“某炫”品牌标识,经检测含绒量极低,与商品宣传明细严重不符。此外,庭审中被告自认商品不合格。综上,
法院认定该羽绒被为不合格商品
,
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商品详情页面中的“假一赔十”条款应该如何理解?
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假一赔十”被显著标黑,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理解,只要所售商品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短斤缺两、假冒品牌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卖方就应当承担相当于售价十倍的违约赔偿责任。
而卖方在“假一赔十”之下用不显眼的浅灰色作出说明“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
十倍现金券赔偿
”,
属于卖方用格式条款对“假一赔十”适用范围作出缩小解释,从而免除自身重大责任,侵犯买方合法权益,该格式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不能免除商家责任。“假一赔十”作为惩罚性违约金约定,合法有效。
三、原告张某主张的十倍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但本案中原告张某购买涉案被子并非自用,而是转售营利,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
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按照承诺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综上,法院参考原告张某在转售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兼顾对被告司某售假行为的惩罚,酌情确定由被告司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3万元。
该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在网络购物愈发便捷的当下,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不少消费者买到了假货却因维权耗费过多时间、精力成本而放弃维权。“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本意是通过加重经营者的售假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从而净化市场环境,让每一位消费者能够安心、放心、舒心地买到商品。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其重要前提在于购买行为系为“生活消费需要”。对于非消费目的或具有其他性质的购买行为,相关权益的认定需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我们坚信,公正的法律环境既是对诚信经营的保障,也是对理性维权的支持。唯有各方共同遵法守法,才能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