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中,涉老年人纠纷案逐年上升

发布时间:2026-03-17 20:32  浏览量:2

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在数字经济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的当下,网络消费已成为食品药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食品药品网络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等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既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民生事项,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全面梳理2023年以来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总结了此类型案件特点和暴露出的行业问题。

绝大多数案件支持消费者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2061件。其中,普通食品类案件1536件,保健食品类案件351件,药品类案件174件,分别占比74.5%、17.0%、8.5%;保健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因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群众关注度更高。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对近三年审理的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从消费主体来看,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覆盖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高频次、受众广泛的特点相契合。其中,涉老年人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保健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的占比尤为突出。此外,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中还存在一定数量的“职业索赔”现象。

从诉请类型来看,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通常主张判令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退还货款,并依据不同法律规范请求相应倍数的惩罚性赔偿。

从裁判结果来看,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约65%。在上述予以支持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支持了消费者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其中约40%的案件判决相关销售者、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夸大功效、虚构效果等问题较常见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纠纷暴露出的行业问题也很明显。首先是生产环节不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多发。部分生产者受利益驱动,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包括违规添加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非法添加违禁成分(如西布曲明、牛樟芝等)。食品混有异物、营养成分含量与标签标注不符、净含量不达标等传统性问题仍较为突出。此外,我国法律法规对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等不同类型食品的标签标识有明确要求,但简化标注、缺项漏项、虚假标注等问题仍然突出,标签标识不规范仍是网络食品领域的高频涉诉情形。

在销售环节,部分经营主体重经营、轻管理,对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审核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凭证、报关手续等,致使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的食品药品流入线上渠道,既给消费者健康带来直接风险,也加大了后续监管与追溯难度。在网络食品销售尤其是保健食品销售中,夸大功效、虚构效果、使用误导性表述等问题较为常见;部分带货主播、社群团长等主体为追求销量,宣传内容超出允许范围,容易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部分经营者借助跨境电商、私人代购、社交平台直邮等方式,刻意规避我国注册备案、检验检疫、通关审核、标签标识等法定监管要求,通过拆分订单、伪报品名、借用个人额度等方式,将未获国内准入、未经过安全检测的境外食品药品流入境内,安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

此外,网络平台管理责任履行不充分,合规审核与风险处置存在短板。部分平台对食品药品经营者,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卖家、跨境代购者的资质审核流于形式。平台对商品详情页、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违规宣传主动巡查、及时处置的机制不健全,对以“代购”名义实际从事现货销售、使用近似词语规避敏感词监管等行为,缺乏有效识别和管理手段。另外,面对食品药品消费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部分平台客服处理能力有限,部分售后纠纷处置不及时,难以有效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此类案件中,消费者维权能力存在短板,维权效果有待提升。部分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未注意留存产品原貌、开箱视频、退货商品外观等关键证据,导致在诉讼中难以有效证明产品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问题的责任方等事实,客观上增加了维权难度。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