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涉老年人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发布时间:2026-03-17 21:56 浏览量:1
当前,数字经济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网络消费已成为食品药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食品药品网络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等问题随之显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既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民生事项。
为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食品药品市场交易秩序,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会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孙铭溪主持。
2023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2061件,其中,普通食品类案件1536件,保健食品类案件351件,药品类案件174件,分别占比74.5%、17.0%、8.5%。涉诉主体覆盖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消费群体,其中涉老年人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消费者通常主张判令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退还货款并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件中,销售者多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相较于规模以上企业,此类经营者在进货查验、信息公示、宣传用语等环节容易出现疏忽性违规。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仪军介绍,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环节问题多发,非法生产问题时有发生,体现在销售环节部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网络平台管理责任履行不充分,合规审核与风险处置存在短板。此外,消费者维权能力存在短板,维权效果有待提升。
针对食品药品网络消费中高频出现的争议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始终立足互联网司法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从严审查产品合规性,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准确认定各类主体责任,以丰富审理实践有力规范网络食品药品市场交易秩序。同时,立足司法职能,建立刑民联动治理机制,推动形成协同共治格局,促推提升综合治理效能,从源头打击违法行为。
基于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问题与治理经验,为推动网络食品药品经营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仪军副院长建议:生产者要坚守质量底线,规范标签标识,适配线上场景,优化流通与售后。销售者要严守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告知义务,杜绝虚假宣传。电子商务平台要强化准入管理,常态化监督,定期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法规培训,引导诚信经营,强化消费提示。消费者要增强识别能力,警惕夸大或绝对化宣传,保存维权凭证,防范无据可依。
随后,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通报了十起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外卖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变质食品、电商平台经营者依据规则处罚虚假宣传商家、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构成欺诈、销售假冒“内部员工酒”承担十倍赔偿、进口食品来源不明且标签虚假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通过依法裁判,合理划分了消费者举证责任与经营者赔偿范围,肯定了平台规则的合同约束力,明确了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等,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共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六届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 王清友
市人大代表,中关村健源食品微生物联盟理事长、北京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 田崇华
市人大代表,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第八车队班长 刘克友
市人大代表,民建中央法制委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法制委主任,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庆保
市人大代表王清友、田崇华、刘克友、李庆保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代表们纷纷表示,本次新闻发布会聚焦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内容详实,贴近生活,从案件内容到裁判理念都体现出互联网法院的鲜明特色,体现出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新期待、新要求的司法担当。
案例一
外卖平台餐饮经营者销售变质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王某诉某餐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
电商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对虚假宣传食品材质的销售者予以处罚不构成违约——某管理公司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销售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药品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甄某诉张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
销售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不构成“明知”的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石某诉某健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销售无标签预包装儿童食品且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销售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某诉西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
直播诱导销售无标签食品销售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唐某诉某珠宝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销售虚假标注批准文号的保健品的销售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孙某诉某百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
代购进口来源不明且标签虚假的食品销售者、进口商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杨某诉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预制食品中混有异物生产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某诉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
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虚假宣传食品功效行为的处罚决定应予支持——北京某网络公司诉北京某区市监局、北京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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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摄影:王子钦
编辑:刘宛月 肖飞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