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养生骗局,老年人养生消费维权法律指引
发布时间:2026-03-23 18:32 浏览量:1
警惕养生骗局
老年人养生消费维权法律指引
微信群养生分享、短视频健康科普、私域一对一问诊、专家线上授课…… 这些看似贴心的线上养生服务,背后藏着新型骗局!不法商家利用网络私域营销,用假专家头衔情感洗脑,虚假夸大保健功效高价牟利。这类新型养生骗局更隐蔽、更易让人信任,既伤身又破财,还易引发家庭矛盾。面对骗局,掌握以下法律知识与维权途径很有必要。
一、法律如何维护?
1.普通食品、健字号严禁宣称治病,违者重罚可吊销执照
食品、健字号保健品、养生饮品等非药字号产品,一律不得宣传治病、抗癌、降压降糖、替代药物。商家违规宣传的,监管部门可罚 1 至 3 倍广告费;情节严重的,罚 20 万元至 100 万元,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编造 “专家认证”“国医配方”“逆转慢病” 等虚假信息,或用虚假康复案例忽悠,可罚 3 至 5 倍广告费,情节严重罚款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2.欺诈误导老人消费,可主张三倍赔偿
商家以虚假专家背书、夸大保健功效误导老年人消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要求退一赔三。
若商家明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老人死亡、重伤的,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主张最高两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3.以养生为名骗取钱财,涉嫌诈骗罪,依法退赃并追究刑责
商家以假专家、伪国医为幌子,虚构产品功效专门骗取老人钱财,数额达标即构成诈骗罪。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全额退还诈骗钱款。
二、真实案例参考
赵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其理疗产品具有 “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 等功效。60 岁的老年人孙某某看到宣传后,到赵某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并签订《调理合同》,购买 10 个疗程理疗项目,共计花费 1 万余元。理疗期间,店家仅使用普通护肤品提供服务,孙某某接受 4 个疗程后未见任何效果,双方协商退款无果,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理疗费用 1 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赵某某虚构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等疾病治疗功效,夸大服务效果,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服务,已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赵某某退还孙某某理疗费 1 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3 万余元。
三、维权实操步骤
1.证据先行
留存商家主体信息、交易凭证、虚假宣传材料(海报 / 录音等)、服务问题证据及协商记录,电子证据须备份原始载体。
2.协商和解
明确 “退款 + 赔偿” 诉求,出示证据并限期回应,全程留痕,拒绝不合理妥协。
3.官方投诉
协商无果可拨打 12315、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或线下窗口向市监部门投诉,或向消协申请第三方调解。
4.法律诉讼
调解无效可向商家属地基层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与证据,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申请法律援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 “退一赔三”。
5.涉嫌诈骗报警
商家卷款跑路等情形,提交证据报警追赃挽损,追究刑事责任。
警惕养生陷阱,守护财产安全与身体健康。老年人消费需擦亮双眼,不轻信、不盲从、不贪小利。如遇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甚至诈骗行为,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01
02
03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
备注:文章来源法语聆听+图片AI
公鼎律所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8:00, 如非工作时间无法及时解答您的提问,您即可在平台留言并留下微信号或联系方式,我们会在下个工作日给予您回复,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鼎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图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法律研习资料、传递有益信息。我们的初衷是增进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升法治意识,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内容均与商业利益无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推广或盈利行为。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并在确认后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