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6-04-02 17:15 浏览量:4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的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津民发〔2026〕2号)。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在天津市管辖范围内接受养老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民政通”相关板块内容。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下同)以
电子消费券
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不得支取、不得套现。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在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的电子消费券中载明。
正在享受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老年人,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
补贴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2026年1月至12月)。
二、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顾问,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二)能力评估
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可先通过“民政通”相关板块进行能力等级自评,根据自评结果决定是否申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各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老年人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进行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
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
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三、服务机构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本项目。
(一)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三)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