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养老机构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4-20 14:00 浏览量:1
慈善公益报(景亦兴)近日,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发出通知,就《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
此次两项标准的制定,立足我国中度老龄化社会现状。截至202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23亿,占总人口的23.0%;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24亿,占总人口的15.9%,养老机构作为社会化养老的重要载体,其规范运营和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养老机构已达4.17万家,从业人员72.2万人,但部分机构存在服务流程不规范、安全管理有漏洞等问题,亟须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聚焦养老机构运营全流程,明确了环境设施设备、入院出院管理、基础服务、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核心内容。在环境设施设备方面,标准明确养老机构选址应远离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域和污染源,不应设置在C级或D级危房内,3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养老机构需设置避难间,老年人居室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在基础服务方面,规范了生活照料、健康服务、膳食服务等要求,明确养老护理员与不同失能程度老年人的配备比例,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比不低于1:4;在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建立消防、应急、特殊物品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违规充电。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则重点聚焦安全风险防控,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程序、规则、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标准将选址不合规、建筑为C/D级危房、消防系统失效、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列为直接判定要素,符合任一要素即认定为重大隐患;综合判定要素涵盖日常管理、建筑消防和设施设备、食品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符合6项及以上即认定为重大隐患,同时明确了技术标准修订、当场整改完毕等排除情形,兼顾刚性与合理性。
两项标准的制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替代或修改现有标准,而是结合养老机构实际场景细化落地相关要求。与国际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相比,两项标准立足我国养老机构量大面广、城乡差异大、公办民办并存的国情,首次以专项强制性标准实现全领域、全链条规范,更贴合我国养老机构监管与实操需求。
据了解,两项标准的起草均经过了充分的预研、立项起草和征求意见环节,起草组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流、问卷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行业专家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标准起草过程中,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未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和退出门槛,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且不涉及任何专利技术或知识产权。
为确保标准平稳落地,起草组建议两项标准发布后均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养老机构需完成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整改提升,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标准培训与宣贯工作。标准实施后,由民政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执法联动机制,对违反标准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