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董某被儿子送老年公寓试住当天猝死,索赔54万,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6-04-24 05:40  浏览量:2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21名,黄河新闻网4月22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2025年2月13日,安徽泗县73岁董某被儿子送进老年公寓试住,未签合同未交费。

当日18时05护工发现老人头晕联系他儿子,18时40老人呼吸异常,儿子到达打120。

19时07分急救医生宣布董某死亡,死因推断为猝死,不排除“胃内异物反流堵塞气道,导致窒息”。

2025年4月,家属起诉索赔54万余元。

双方争议:

家属,托养关系成立,老年公寓未尽安全保障,护理救助义务,未及时急救。

老年公寓,属临时照看(善意施惠)未收费,家属未告知脑梗病史,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老年公寓赔偿4.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1.试住是否托养关系成立?

老年公寓辩称属于临时照看,没签合同未收费善意施惠,对董某的死没有责任不该赔偿。

董某儿子称托养关系成立,法院也认可这种说法。

养老公寓同意“试住”,并按照流程,安排董某入住二楼房间并吃饭,就该按照正式入住老人一样,履行养老公寓职责,尽到安全保障,护理和救助义务。

2.养老公寓对董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哪里?

急救医生推断董某死因为猝死。

猝死一般不可逆转,仅有几分钟急救的黄金时间,即使在医院急诊室在几分钟内也难以挽救生命。

养老公寓的责任是在18时05发现董某头晕,应当立即挂120,而不是按照董某儿子留话“有事联系我”第一时间联系他儿子。

18时40董某儿子到了才挂120,错过了急救时间,董某猝死是必然。

如果养老公寓发现董某异常第一时间挂120,董某的死养老公寓当然毫无关系。

急救医生不排除董某“气道堵塞”,这句话加重了养老公寓的责任。

如果护工让董某弯腰拍他后背,促使他从气管吐出异物,气道通了有可能命有救了。

3.董某儿子起诉向养老公寓索赔54万余元,法院为什么适用公平原则酌定赔偿4.5万元。

我是自学法律永不毕业的小学生。

对公平原则不仅不懂其内涵,连《民法典》哪一条都拿不准?

有可能是第1166条,“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董某儿子索赔54万有狮子大开口之嫌。

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索赔数额。

考虑到董某儿子并未向养老公寓告知父亲有脑梗的病史,加之未签合同未交费,仅试住当天猝死等各种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养老公寓赔偿4.5万元,扣除已垫付的4万元,再赔5千元。

一审判决后,董某儿子和养老公寓均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