渴望已久的拥抱

发布时间:2024-04-18 01:38  浏览量:5

明媚的午后,平日里大大咧咧的助理小李抱着厚厚的一本卷走了过来,眼圈有些泛红。

“这是怎么了?”我询问道。小李说,刚刚收到一件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申请人魏雪与丈夫万超正经历着“马拉松式”的离婚。

我翻开卷宗,一个家庭的纠纷浮现眼前。事情起于一次激烈的争吵,魏雪一气之下带着小女儿回到娘家,留下大女儿与丈夫万超一起生活。魏雪本以为像往常一样,万超会上门来与自己和好。然而,她等来的不是万超,却是法院离婚诉讼的传票。

也就是从这天起,魏雪再也拨不通万超的电话,家里的门锁也已被更换。往后的一年里,魏雪再也没能跟自己的大女儿说上一次话。

思女心切的魏雪多次在放学时间点到女儿学校门前蹲守,期盼着能跟大女儿见上一面,但万超的父母或提前把大女儿接走,或围着大女儿不让魏雪靠近,魏雪几次恳求,都遭到了强硬阻拦。甚至有一次,万超接大女儿放学,魏雪想接近女儿,却被推倒在地,万超还以魏雪骚扰生活报了警。

小女儿想念姐姐,不停地问魏雪“姐姐去哪儿了?”魏雪心如刀割。魏雪的沉默也让小女儿也明白了什么,她关上房门,用稚嫩的笔触,画出了一幅幅一家团聚的画。面对着小女儿的急切,背负着对大女儿的思念,魏雪终于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责令万超停止侵害其监护权的行为。

合上卷宗,那证据材料里的一张张绘画、一段段视频、一封封书信,皆是慈母深情。

怀着沉重的心情,我拨通了万超的电话,话筒的那一端,满是万超对魏雪的不满和牢骚,无论怎么劝解,万超坚决不让魏雪见大女儿,声称是魏雪不让她见小女儿在先,要求法院也对魏雪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我很清楚,人格权侵害禁令时间紧,禁令的内容也只是责令万超停止侵害魏雪正常行使监护权的行为,由于法条的空白,禁令如何执行,签发后魏雪能否见到大女儿,一切都是未知数。

在我的再三要求下,万超终于答应来法院和魏雪见面聊。

不出所料,第二天的谈话进行地并不顺利,万超的母亲也来到了法庭。老太太一进法庭,指着魏雪就骂,述说着魏雪的各种不是。魏雪也不甘示弱,指责婆婆的各种指手画脚,将与万超的吵架全都归到婆婆的身上。万超左看看母亲,右看看魏雪,手足失措。显然,矛盾的双方不是万超和魏雪,只有让双方静下来,才能取得进展。

我分别跟魏雪、万超沟通,发现二人都希望能见到与对方生活的孩子,但又不愿忤逆父母,只能先舍弃孩子。魏雪说,她的父母看着小女儿的画,思想已经有所松动,只要万超不带走小女儿,怎么见都可以。万超则表示魏雪想见孩子,得先过他母亲这一关。

调解到中午,我让万超先带母亲出去吃了点东西。之后,我和万超母亲坐下来慢慢聊,听老太太的各种唠叨,适时给出回应,跟她讲父母缺位对孩子的影响,讲观念差距对生活的影响,老太太终于在看到小孙女那本厚厚的画册后卸下了防具,说她也知道这样对两个孙女不好,但又担心儿子、孙女被抢走,丢下她孤零零一个人,最终勉强答应带孙女来法院,但要求魏雪也得把小孙女带过来。

第二天,魏雪带着小女儿早早地等在了安检口,将近9点半,万超和父母才带着大女儿出现在法院。妹妹看到姐姐,兴奋地跑了过去,奶奶硬是拦在中间,不让姐妹牵手。为了保证探望的顺利进行,有效地打开双方的心结,促进魏雪、万超达成一致,我专门邀请了家庭教育指导师参与调解。

大女儿跟我说,她很想妈妈,也很想妹妹,但爸爸、爷爷奶奶对她也很好,她不想让大人为难,自己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指导老师也从教育学、心理学的角度跟为魏雪、万超及爷爷奶奶进行沟通,告诉他们孩子不是私有物品,不能将孩子作为牵制彼此的工具,更不能把成年人的过错加诸孩子,孩子的人格的培养和价值观的形成需要父母的共同努力,与父母的陪伴、亲情的滋养密不可分;魏雪、万超理应从孩子的权益和成长出发,求同存异,共商对孩子最有益的解决办法。

面对法官的问询和指导老师的鼓励,奶奶终于决定放手,将与孩子相见的决定权交给父母。魏雪、万超也放下了包袱,认识到姐妹情谊、父母陪伴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决定为了孩子,暂时搁置争议,就离婚前两个孩子的监护、探望事宜达成协议,保证每个周末都能让姐妹见面。签订协议后,我分别向魏雪、万超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二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责令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临走的时候,魏雪终于抱住了自己的大女儿,一刻也肯不松开。这场时隔一年的会面,所幸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两个月后,魏雪来到法庭,握着我的手不停地说谢谢,说自己婆婆像变了个人,不再拦着她见大女儿了,她和万超还会一起带着姐妹俩吃午餐,万超还会让大女儿一起住一晚。“是法院让我又见到了孩子!”她说着潸然泪下。后来,她给我送了一面“一心为民”的锦旗,我给了她一个深深的拥抱。

一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画上了句号,窝在心中的那块石头也终于落了地。少年审判不止在法庭,不止于判决,通过司法能动化解家庭纠纷,努力实现与家庭、社会携手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标,始终是每一位少年法庭法官的初心与坚持。

(文章原载于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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