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鸣龙少年》 破解青少年成长中的法律谜题 | 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24-04-19 01:58 浏览量:8
不久前,青春励志剧《鸣龙少年》收官。作为一部聚焦高考“逆袭”战的现实题材作品,电视剧生动展现了原生家庭问题与自我迷茫交织下青少年突破自我、追求成长的青春叙事。剧中的三位主人公李燃、程雨杉、禹洋面临着不同的青春困境,其人生故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
未成年人可以做生意吗?
李燃父亲去世,母亲离开,自小与奶奶相依为命,家境贫苦。为补贴家用,他想盘下一家店铺开手机修理店。他看中了一个铺面,但听说是违章建筑,可能被拆,迟迟没有交租金。但店铺老板骗他说这地方拆不了,催促他赶紧付钱。李燃交付租金第二天,店铺被封,老板手机也打不通。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其中,不满八周岁的公民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李燃已满十六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做生意。
那李燃租赁违章建筑所缴纳的租金可以追回吗?
对于向李燃出租“违章建筑”而私吞租金的老板,显然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违章建筑签订租赁合同的,该租赁合同无效。剧中,李燃在交付租金之后,对于违章建筑并未有实际占用使用行为,其要求房东老板返还租金的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一般给予支持。
被继父偷拍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程雨杉与李燃有着相似的成长底色,她幼时父亲去世,母亲带其改嫁,生了一个弟弟,父母重男轻女的观念深重,对其关爱不足。但继父常常趁人不注意对她动手动脚。有一天,雨杉意外发现继父在她房间装了针孔摄像头,但起初迫于母亲的处境并没有将此事公之于众,继父反而不知收敛,更变本加厉。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剧中程雨杉是合法自然人,享有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而程雨杉继父在其房间安装摄像头,偷窥和偷拍程雨杉的日常行为,从而满足其变态欲望,已经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条文规定,侵犯了程雨杉的隐私权,程雨杉作为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对其继父提起侵权诉讼。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程雨杉亦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救济。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例并不鲜见。重组家庭中,孩子们一般都会本能地抵触继父或继母,这就需要父母双方与孩子加强沟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护。现实生活中的“程雨杉们”在面临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一定要积极寻求可信赖人的帮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这种行为算校园霸凌吗?
禹洋性格内向,自小因口吃遭到同学嘲笑,而且其妈妈控制欲强,更使得禹洋做事谨小慎微、不敢反抗。其同学沈耀家境富裕,成绩优秀,但光鲜外表背后掩盖的是父母关系破碎和家庭氛围的窒息感,使得沈耀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沈耀记恨禹洋曾不小心弄脏他的鞋子,就在浴室偷拍禹洋穿红内裤的照片并上传至学校论坛,被同学们嘲笑。
法官释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欺凌的概念明确进行了界定,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普通的嬉戏打闹绝不可以成为校园霸凌的借口,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后者的针对对象具有特定性,且行为具有反复性。剧中,沈耀不仅组织小团体在放学后围堵禹洋,更是在李燃替禹洋出头的时候把矛头指向李燃,利用李燃奶奶在沈耀家做保姆的身份公开伤害李燃的自尊心,从结果来看沈耀的行为都对后两名同学产生一定的精神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比如,当众嘲笑、辱骂、取侮辱性绰号、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传播他人侮辱性照片或视频等都属于校园霸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坚决对校园欺凌说“不”,积极关注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倡导做到三不: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文章原载于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