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77岁老年患者住院期间去卫生间滑倒,导致腰椎压缩骨折
发布时间:2025-01-21 20:02 浏览量:11
一、患方诉称
原告任某因睡不着觉,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于2021年2月23日入某医院住院治疗。某医院给予对症支持治疗。2021年3月9日出院,出院情况:“患者神志清楚,精神尚可,对答切题,主诉无不适,间断躁动不安,不配合治疗,留置导尿管。查体未及明显阳性体征。患者家属请求出院至某医院继续治疗,准予办理出院。”
于2021年3月9日当日,原告任某就诊于被告医院急诊。被告医院病历示:“中毒救治科ICU住院治疗,今日出院,仍然情绪低落,坐立不安,焦虑烦躁,家人无法护理,来我院急诊,急诊予以输液后,以抑郁状态收住急诊留观。”2021年3月12日,原告任某由被告医院急诊留观转入老年病房,患者身体没有异样尚可在家人搀扶下行走步入病房。
患者住院期间全程由被告医院监护,不允许家属陪同。2021年3月22日,被告医院通知家属,出具病情告知书:患者任某,目前存在严重腰椎压缩性骨折,断骨离断,呈粉碎状,疼痛且活动严重受限,如不积极治疗瘫痪风险很高,建议外院骨科积极治疗。
届时,原告任某家属才得知,任某于2021年3月15日行X光片提示L1椎体楔形变,考虑压缩性骨折。2021年3月19日行CT检查提示腰1椎体压缩呈楔形改变,骨小梁模糊、紊乱,椎体内可见少许气体影,椎体后缘欠完整。原告任某于3月15日发现骨折时被告医院未及时告知家属。
二、被告某医院辩称:
患者任某因“间断情绪低落,烦躁,失眠20年,复犯2年伴服药自杀”,于2021年3月9日来我院就诊,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与我院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我院存在过错,我院也仅承担轻微责任。
三、鉴定意见
患者任某(女,77岁)目前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三分之一,符合十级伤残;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任某腰椎骨折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腰椎骨折发现欠及时、未给予早期治疗及未及时完善客观检查等过失,医方的上述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四、医疗过错分析
1、经复阅2021年3月12日CT影像片,可见腰1椎体前缘塌陷,椎体内骨质不规整,存有骨折线。但未见医方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记载的证据,提示医方对患者的腰椎骨折发现不及时,临床诊断有所延误。
2、患者任某系老年女性,精神状态异常,躯体情况复杂,医方应高度注意患者病情变化。3月15日医方发现患者腰椎有压缩性骨折的可能,应及时进行CT或MRI的检查进行确认,以便明确诊断、及时调整诊疗方案,但医方直至3月19日才为患者行CT检查,3月22日行MRI检查,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医方未积极为患者完善客观检查,存在不足。
3、因医方延误腰椎骨折的发现导致未能及时给予复位、固定等早期治疗,存在过失。在发现患者腰椎骨折后,医方将病情告知家属并引导患者家属前往专科医院就诊,符合诊疗常规。但患者家属未积极转院治疗,对患者的预后亦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
4、结合被鉴定人任某的影像资料,可见腰1椎体前方塌陷,后缘皮质骨完整,椎体后缘高度略有变形,相邻椎体无脱位,提示其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间接外力作用形成。
5、椎体新鲜骨折在MRI图像上通常显示椎体楔形改变,且椎体内可见斑片状等或低T1WI、高T2WI信号影,抑脂序列呈高信号影,而陈旧性骨折表现椎体变扁,椎体内骨髓水肿已消失,椎体信号于T2WI无明显异常信号。
6、经复阅任某的影像片,结合某医院及某医院的《急诊首次留观病程记录》中无查体阳性特征的记载,鉴定人认为任某腰1椎体压缩骨折发生于其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的可能性大。
五、法院判决
2023年9月8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70%比例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任某48018.0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