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政策来了!
发布时间:2025-03-28 16:05 浏览量:8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
服务工作政策解读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现就该工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补助额度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主要是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补助额度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即:补助金=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向市民政局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及发放
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市级民政部门将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集中照护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在机构托养期间生病住院的,养老机构不承担其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三)救助变更和终止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市民政局。市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市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三、咨询方式
具体申请事宜,可咨询蒙自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