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红河县这些老年人群体可申请集中照护

发布时间:2025-04-03 11:03  浏览量:41

以 下 是 正 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民发〔2024〕73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5〕19号)要求,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现结合红河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本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

救助额度=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总和。

红河县辖区内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主要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等。符合条件的入住老人,已获得的政府补贴和新申请的救助费用可以覆盖集中照护服务费用,无需自付费用。

三、申请流程

1.救助金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县民政局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2.能力评估及审核。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民政局将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

3.发放救助金。经县民政局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入住老人“一卡通”账户,由本人或代理人每月定期足额缴费到养老机构。

4.救助变更和终止。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0873-4623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