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刘奶奶,辽宁发出首份指导令!
发布时间:2025-08-02 18:47 浏览量:22
“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义务,
更是法律责任。
这份指导令既是对子女的警示,
更是对老人的承诺。”
近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发出辽宁省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以“法律+情感”双驱动模式,推动赡养纠纷从“对簿公堂”向“亲情修复”转变。
据了解,原告刘奶奶(化名)今年已有89岁高龄,刘奶奶与丈夫育有三子一女,2000年丈夫因病去世。如今刘奶奶年迈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四个子女却因各自困境与家庭矛盾对赡养责任互相推诿。在多次调解无果后,该案进入审理阶段。
由于本案涉及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如果简单地以一纸判决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不仅会使已产生裂痕的亲情再添“新伤”,也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为引导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主审法官决定以“法律明责+情感修复”双管齐下的方式,向四名子女发出《家庭赡养指导令》。
这份《家庭赡养指导令》不仅强调法律义务,更注重伦理引导。通过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条例,明确指出了子女对父母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义务,同时强调“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进一步以“理”服人,引导子女自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年老父母,妥善解决和化解家庭生活矛盾。
在《家庭赡养指导令》发出的第二天,老人的二儿子就给主审法官打来了电话:“法官,我养我妈也行,就担心我如果住院没人照顾她,麻烦法官再帮我们调解调解......”
“鞍山法院首次尝试以《家庭赡养指导令》推动矛盾化解,这一探索既是对法律刚性的坚守,也是对柔性解纷的突破。发出《家庭赡养指导令》,既是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的警示督促,也是坚持纠纷干预与关系治疗相结合,弘扬尊老爱老良好家风的有益探索。”鞍山市中院民二庭庭长王岩表示。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民生期盼,更是司法追求。近年来,鞍山法院强调涉老案件需兼顾“法律尺度”与“司法温度”,探索“调解优先、情感修复、源头治理”的新路径。此次《家庭赡养指导令》的发出正是以“柔性司法”修复亲情裂痕,推动涉老纠纷源头化解的重要尝试。鞍山法院将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延伸,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尊老爱老良好家风,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