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帮助权——四川人社如何帮老年人认证

发布时间:2025-10-07 11:56  浏览量:13

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确立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鉴于农村地区多数老年人未能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有民众据此设问:“四川人社如何帮老年人认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老年人口年龄界定具有法定依据,其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老年人无需另行办理身份认证手续。

今日法律问答:物质帮助权

就老年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认证这一议题而言,其设问意图清晰,旨在明确相关人员是否应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相应待遇。本法第二条既已规定老年人系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为公民身份号码,故老年人的身份实无另行认证之必要。

由于未能形成系统化阐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家庭赡养与社会保障的具体条款便存在争议,例如:根据修订后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该条文未就个人缴费部分作出规定;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则存在相应表述。

由此引发了关于老年人养老责任主体应以家庭赡养为主亦或社会保障为主的争议。通过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进行体系解释,可以明确得出,我国公民养老模式主要依托于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主,仍受传统文化影响。另一方面,对老年人予以经济供养,旨在保障其特殊需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8年完成修订,国家同步决定,自2019年起,各项社会保险以税收形式征缴。国家前述决定迄今已逾五载,或有询及: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社会保险之举措,其故何由尚未普遍推行?通常而言,惠民法律或政策未能有效实施,主要源于利益分配问题,例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未对私人开采企业作出规定,但集体开采企业经改制转为私人企业。

上述改制措施仍未能对“矿产资源法”予以体系化解释,而资本在社会生活中常具优势。例如,矿藏等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绝不应解释为私人取得行政许可即可实施开采,此原则即便在英美法系国家亦无例外。目前,我国对土地增值收入的归属亦属特殊解释。前述两项收益主要归属于资本,诸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难以实现无偿供给,同时将原有农民退休制度调整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系主要职业之一,传统法律文化对农业与农民之表述即为“国家丁口连四海,岂无农夫亲耒耜”。鉴于农业的重要性,1978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事宜,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民获得退休待遇的情形,典型实例如城市下放知识青年连续计算工龄之规定。

国家丁口连四海,岂无农夫亲耒耜

事实上,农业生产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属经营,亦或由资本主导经营,涉及法律体系解释问题。例如,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各类农业专业协会,借此调控农产品的价格与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从而涉及体系解释问题的解决。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主要动因在于,多数国家为农业生产提供涵盖优惠贷款在内的多种补贴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虽然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作出规定,但需注意,本法制定依据并非“宪法”。例如,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法。引入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后,食品是否安全,多数人或许已然心照不宣。因此,资本对农业生产领域推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解读结论认为,应长期维持其稳定状态;而“宪法”的规定则为统分结合,其中统一经营居于优先地位。

或有人追问,各项社会保险转由税务部门征缴,将对哪些群体产生影响?最为有利的群体当属农民,例如:我国对转基因食品、饲料添加剂食品缺乏严格的管理措施,以家庭承包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仅能维持基本温饱。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农民依法享有退休权利。而非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由农村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划为养老基地,其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各项社会保险转由税务部门征缴,受冲击最为显著的群体当属自由资本,例如:以工资收入为税基,建筑行业应以其劳务成本计算,网约平台亦应以其劳务成本计算。目前,建筑行业的大多数从业人员被称为农民工,网约平台的大多数从业者则被称为承揽人。以劳务成本核算社会保险费,显然不利于投资人,然而可能存在另一重要原因。譬如:退休待遇由何部门主管等问题。

在我国,退休待遇的具体主管部门,“宪法”未予明确规定。然而,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九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工人的退休费、退休生活费,企业单位由其行政方面负担;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则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另行列支预算负担。

在我国,地方民政部门具有特殊地位。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与财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均属于法定行政机构,其序列位置仅次于财政部门。目前,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可能已被纳入行政编制。退休待遇由事业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多数事业编制人员或可享有行政编制退休待遇。

不仅如此,各项社会保险转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监督机构,可能面临撤销或隶属关系变更。例如,民政部门负责退休待遇等事务管理,该职责构成“四川人社如何协助老年人完成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的核心内容,实质指向国家机构如何依据宪法原则推进精简改革。其深层含义在于,无需事前确认的事项,多个部门需完成相关认证流程。

当前,宪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公民物质帮助权,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管理职责。例如:社会保险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主管,而医疗卫生保险则由卫生部门主管。

不同部门主管的弊政在于,各部门制定的标准未能统一。例如,在公民享受社会救济时,是否同时享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相应医疗保险,即存在标准差异。“宪法”第四十五条中顿号的使用,其文义应理解为具有一体化特征。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保障或保险应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

物质帮助权多头管理的“弊端”

但可以明确断定,将农民等同于城镇无业人员,违背了基本的分配正义原则。据此,国家制定了另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认定为用人单位,农民与城镇无业人员存在显著差异;但由于本法涉及成员身份界定及规模农业生产,目前其宣传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鉴于观察视角存在差异,上述结论或与主流观点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形成对立。上述分析也未经绳墨不中体裁,倘有疏失之处,敬请各方海涵,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