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30 16:31 浏览量:5
法护桑榆
五典明灯
共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引言——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敬老月”来临之际,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增强老年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同时引起社会对老年人权益的重视和保障。
案例一 赡养纠纷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赵某与其儿子及女儿赡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赵某(时年96周岁)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甲(已去世)、二儿子乙和小女儿丙。赵某现跟随孙子丁(甲的儿子)一起生活。由于二儿子和小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赵某向法院请求判令乙、丙每月支付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赵某已年满96周岁,缺乏劳动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会产生一定的医疗费用,乙、丙作为其子女应当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负担起赵某今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法院判决:一、乙、丙自2024年6月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于每月10日前向赵某支付赡养费,至赵某去世止;二、赵某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并报销后,由乙、丙凭票据平均分担。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与保护义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情感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更是弘扬尊老爱老良好风尚的正确导向。
案例二 离婚纠纷
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对老年人生活有无基本保障作为考量因素——王某诉潘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潘某(男)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子。2024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不准予王某与潘某离婚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法院查明双方均为高龄老人,虽因琐事出现纠纷,但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且潘某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均有限。诉讼中,王某离婚态度坚决,若不帮助两人修复感情,离婚后潘某将面临老无所依的境地。为更好的促进双方感情修复,法庭外,法官陪着两人拉家常,聊起两位老人多年前一起耕田劳作、侍奉老人、养育子女的点点滴滴,聊起少年夫妻老来伴的传统话题,又聊起夫妻相互之间扶助的法定义务。法官通过许多案例让两位老人意识到,老年离婚没有真正的“赢家”。渐渐地,两位老人打开心结,握手言和,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该条款明确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情形。本案离婚的双方均为年过七旬的老人,王某虽然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官考虑到男女双方已经生活多年,形成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且如判决离婚则可能会导致其中一方老人居无定所、老无所养的生活状态。经过法官多次积极引导,王某想通了,表示双方不仅要互相珍惜,而且要相互扶持。
案例三 继承纠纷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魏某与李某、陈某继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陈甲(男)与魏某(女)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后陈甲因病去世,其单位有陈甲的养老保险金及职业年金6万余元。陈甲妻子魏某与陈甲母亲李某、陈甲前妻女儿陈某因以上费用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继承陈甲职业年金和养老账户资金60000余元的50%归其个人所有,剩余的50%作为遗产由其与李某、陈某依法共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陈某的养老保险金及职业年金为工资类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一半为魏某所有,剩余一半由陈甲继承人继承。本案魏某、李某、陈某虽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法院鉴于陈甲母亲李某年迈多病、女儿陈某正上大学无收入的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陈甲的母亲及其女儿给予一定的照顾。一审法院判决:一、陈甲职业年金和养老账户资金的一半即3万余元归魏某所有;二、剩余的一半由魏某继承5000元,另外25,000余元由李某和陈某各继承一半。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涉遗产进行分配时,法院并没有支持魏某要求均分的诉讼请求,而是考虑到魏某有稳定工作,但陈甲的母亲李某已经77岁高龄,且年迈多病、生活困难,陈甲的女儿陈某正在上大学无收入的实际情况,判决对李某和陈某各多分2000多元的遗产。本案中,陈甲的母亲和女儿虽然多分的数额并不多,但这不仅照顾了老人的生活,而且抚慰了老人年老丧子的内心伤痛,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案例四 侵权责任纠纷
“银发打工族”人身损害应获赔偿——赵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赵某(年逾70岁)经其女儿介绍至李某处从事保洁工作,赵某在涮洗拖把时由于站立的铁篦子断裂掉入污水管道,经诊断为真菌性肺炎、呼吸衰竭,共住院治疗花费10万余元。李某垫付98000元后不再向赵某支付费用,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80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对赵某请求的合理费用根据各方过错程度计算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扣除李某垫付的98000元后,李某再向赵某一次性支付20000元赔偿款。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李某与赵某之间为劳务关系,赵某在为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李某对赵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前,老年人再就业现象比较普遍,老年人与雇主之间的人身损害争议等情况时有发生,雇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要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避免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同时,提醒广大老年人在择业过程中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减少参与危险系数高的劳动,降低人身损害风险。
案例五 诈骗罪
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要承担法律责任——王某犯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经营三家养生堂,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王某组织养生堂给周围附近老年人免费发放蔬菜、鸡蛋等,获取老年人信任后,以旅游疗养、投资分红、购买理疗设备、经营周转等各种名义骗取周某等十七名老年人财物共计83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周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共830000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王某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弱的特点,打着免费赠送产品等幌子,以小恩小惠骗取老年人信任后与多名老人签署合作及借款合同,在不具备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虚构经营投资等事实,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我国刑法在对类似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老年群体也要擦亮眼睛,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