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多项惠民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11-28 08:46  浏览量:5

青海新闻网·江源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 报道)2025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11月2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锦花就《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及重要意义进行了详细解读。

陈锦花介绍,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当前和未来较长时期的基本国情。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是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我省2002年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施行23年,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时代老龄事业发展的要求。此次修订旨在确保法制统一,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修订工作于2025年启动,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智库专家、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有的5章38条扩充至8章55条,结构更完善,内容更丰富。

《条例》新增“子女陪护假”制度,明确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的陪护假,且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强化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障,明确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住房或擅自改变产权关系,并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老年人重大财产事项时核实其真实意愿。此外,还对配偶间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等作了细化规定。

《条例》鼓励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保障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基础上,支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发展。在老年人福利方面,明确规定实施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或购买服务。针对老年人易受侵害的领域,要求加强打击防范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强化风险提示和知识宣传。

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条例》要求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并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特别强调了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发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同时,鼓励发展高原特色养老产业,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改造和家庭适老化改造,打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

在社会优待方面,《条例》明确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并要求对落实优待的公交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同时规定老年人免费或优惠进入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景区。为促进老年人“老有所为”,规定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保障老年人参与劳动和各项社会活动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其参与志愿服务、文化传承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还需支持老年教育发展,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陈锦花表示,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省情实际,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坚持务实管用,对于依法保障我省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