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最高补贴800元!赣州市全面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发布时间:2026-01-09 20:23  浏览量:1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减轻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负担、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提质升级,赣州市民政局深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部署要求,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项目持续12个自然月,现将项目补贴对象、相关要求及补贴流程公告如下:

一、补贴发放详情

1.补贴范围。居住在本市范围内年满60周岁、且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为补贴对象。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含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2.补贴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一是长期入住养老机构:入住时间在30天以上,含30天;二是短期入住养老机构:即“喘息”服务,入住时间在30天以内;三是日间托养:白天在机构获得专业服务,晚上回家居住;四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包括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康复护理等服务(详见附件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另外,对经过老年人能力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也可享受相应补贴。

3.补贴形式及标准。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其中,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抵扣比例为40%,居家上门服务抵扣比例为50%,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各地针对上述补贴项目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我市居家上门服务补贴待遇的,对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居家上门服务补贴标准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二、补贴申请、核销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2)。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2.确认失能等级。对自愿使用电子消费券享受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老年人,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才能享受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且相应的评估费用也可使用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

3.发放电子消费券。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劵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经确认后,将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4.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上述明确的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劵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5.资金审核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附件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附件2:

老年人诚信承诺书(参考模板)

本人 (身份证号: )已全面了解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要求,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及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知晓评估结果可能会对个人享受补贴情况产生影响,自愿接受评估机构对本人进行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

2.保证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有效,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绝不弄虚作假。

3.自愿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4.自觉遵守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定,不参与买卖消费券、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5.本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因监督、审计检查需要,查询、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放弃项目参与资格,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办人(身份证号:)(签字):年 月 日

附件3:

赣州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政策咨询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