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民政局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3 18:50  浏览量:2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冀民〔2026〕1号),我市于2026年1月起正式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消费补贴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或机构养老服务提供补贴。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实施周期

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6年12月31日结束。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有关要求,经能力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居住地在衡水市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机构养老服务、日间托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其中,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入住养老机构(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短期入住养老机构(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居家养老服务包括聘用养老护理员、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以及康复训练、健康管理等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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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不可提现、不可转让。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按照补贴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相应比例进行抵扣。其中,居家养老服务消费项目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机构养老服务和日间托养服务消费项目按照40%的比例进行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

(五)注意事项

1.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2.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仍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三、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实名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接受失能评估或养老服务前,老年人须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由评估机构或服务机构提交至民政部门。

(二)能力评估

老年人申请消费补贴前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2024年7月以来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的老年人无需重新评估。2026年1月1日以后申请消费补贴的老年人,应通过“民政通”申请失能评估。老年人在“民政通”中选择评估机构,预约评估方式(上门评估或评估站点)、评估时间,提交申请,等候评估。

注意: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评估费用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上限100元,只可享受1次。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需自费评估费用。在申请失能评估前,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可使用“民政通”的能力等级自评功能进行自主预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审批通过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服务需求选择对应消费券,领取渠道共有四种: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现金。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居住地县民政部门,经县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注意: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消费券在未使用前可更换,使用后不可更换。只能使用选择的领取渠道核销消费券。

(四)消费券核销

在“民政通”中选择服务机构或需要的服务项目并提交,等待服务兑现。服务完成后,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注意:所有的服务都是先接受服务,后结算费用。消费券的核销渠道需要与领取渠道保持一致,即:如果是通过微信渠道领取的消费券,最终核销也需要选择微信的方式。

四、咨询渠道

如遇问题,可联系市、县民政部门:

附件:

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老年人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