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 守护老年人“养老钱”

发布时间:2025-05-12 10:48  浏览量:36

近日,由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诈骗一案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已生效。

抓获现场图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郑某某驾驶套牌小汽车去到广宁县江屯镇,以问路为由将77岁被害人庾某某骗上车,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虚构“兑换外币赚差价”骗局,骗取其人民币30000元。

检察官提醒

当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尤其针对老年群体的骗局频发。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交易时仔细辨别交易风险,对陌生人“换钱”“找零”等异常要求果断拒绝,发生可疑情况要立刻报警。老年群体的“养老钱”是保障晚年生活的基础,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老年人信息闭塞、情感需求等特点实施诈骗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子女也要主动向老年人普及防诈反诈知识,提升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来源:广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