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0 10:09 浏览量:1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民字〔2026〕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6年1月13日
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着力惠民生、促消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项目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经统一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含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居住地在江西的老年人。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具体参见《江西省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1)。实施过程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三)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其中,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抵扣比例为40%,居家上门服务抵扣比例为50%,每月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各地针对上述补贴项目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本项目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新余市作为全国项目试点地区,项目结束时间与全国同步。
二、资金安排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按照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我省地方承担部分各级分担比例另行文确定。
三、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3)。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中进行统一管理。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2024年7月以后已完成评估且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设区市民政部门要统一梳理辖区内由民政部门发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中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评估结果数据,及时汇总到省民政厅,在民政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交换至“民政通”。
对于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费用,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为一次性消费券,抵扣额度为每人100元);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各地可建立预评估机制,对预评估明显达不到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应向老年人及家属作出说明,减少不必要的评估经费开支。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养老服务机构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
(五)资金结算。项目补贴资金实行按月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省民政厅统筹全省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进展调度、开展抽查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省级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做好项目资金对账结算,配合开展项目抽查检查。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本市项目组织实施、宣传推介、信息交换、监督检查等工作;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按季度上报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审核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打牢项目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确保有人干事、高效推进。要加快推动本地区相关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在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注册入库,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要加强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培育,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比例等因素,科学测算评估人员缺口,制定培训计划,指导评估员熟练掌握评估规范及政策要求,有效满足集中评估申请需求。要筑牢数据根基,明确专人负责数据审核工作,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要依托“民政通”系统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开展数据汇总分析,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对异常数据进行处置。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定期与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长期护理保险等信息的比对工作,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关待遇。及时核实处理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信息,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审核资金结算材料,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在项目实施中违规谋取私利、收受好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评估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参加项目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4),并与评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评估质量监管,开展评估工作绩效评价。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中跟进了解、事后加强抽查,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队伍能力不足、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串通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信息。
(五)加强服务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参加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5),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并在项目启动实施阶段召开集体约谈会,明确有关要求和法律责任。要通过平台预警、线下核查、部门联合检查、老年人及家属随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开展服务监管,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先涨价后抵扣”、向老年人及家属索要补贴资金分成、虚假服务、服务质量差、限制老年人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老年人满意度低等问题,及时依法依规核查处理。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资格。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紧密结合养老服务消费季、提振消费行动等部署,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协调发动养老服务机构、村(社区)“两委”、基层老年协会、基层民政服务站等多方力量开展政策宣讲,推动相关补贴政策进机构、进社区、进村庄、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政策家喻户晓。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推动均衡发展。要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培育,进一步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更多专业化、便捷式上门养老服务,拉动居家上门服务消费。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服务站点,向农村地区延伸开展服务,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不断增加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同时,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组织、慈善力量等积极参与补贴项目,为支付能力不足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提供补充支持,切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附件:1.江西省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
2.机构要求
3.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4.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5.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附件1
江西省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2
机构要求
一、提供机构服务的养老机构(长期服务、喘息服务、日间托养)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具有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是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机构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提供社区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
1.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
2.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是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提供居家上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企业等)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
2.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是指提供居家上门的服务人员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等);
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3.评估人员应当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质或通过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学业评估,具备从事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从业经历,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4.应当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5.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单独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未被行政处罚、未被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6.不得参与本项目消费补贴提供的养老服务。
附件3
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参考模板)
本人 (身份证号: )已全面了解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要求,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及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知晓评估结果可能会对个人享受补贴情况产生影响,自愿接受评估机构对本人进行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
2.保证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有效,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绝不弄虚作假。
3.自愿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4.自觉遵守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定,不参与买卖消费券、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5.本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因监督、审计检查需要,查询、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放弃项目参与资格,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办人身份证号: (签字):年 月 日
附件4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参考模板)
我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保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符合《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赣民规字〔2024〕6号)对老年人能力评估主体规定。本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养老服务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不事先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以鼓动老年人参与评估。杜绝虚假申请、虚假评估、评估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3.活动开展前组织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及时回答老年人有关评估问题的咨询,熟练操作评估人员移动设备及软件,真实客观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按规定出具评估结果。
4.本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参考模板)
我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且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或服务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服务。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3.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流程、价格、权利及义务、风险处置、责任划分等内容。
4.项目实施期间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参与项目前三个月实际价格,老年人能够同时享受本机构优惠活动和消费补贴。
5.本机构不与评估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评估结果,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串通、伪造服务过程。杜绝虚假服务、虚假评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
6.发现所服务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停发消费券。
7.严格遵守电子消费券发放规则,合法合规核销电子消费券,核销过程中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每笔服务交易真实、合法、有效。
8.本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参与本项目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业务。
9.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及本人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