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04-24 05:08  浏览量:7

全市各类经营主体:

“五一”假期临近,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现就规范忻州市“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标示醒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不履行价格承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景区景点、停车服务等行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优惠政策,做好收费公示。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五、各宾馆、酒店、餐饮等经营者,要严格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六、餐饮经营者点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不得出现“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七、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经营者,要保持粮油肉禽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趁节日期间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

八、各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管,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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